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志愿者星级评定管理工作,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根据《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以及《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需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按照“谁召募谁记录、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性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记录和证明主体为:
(一)志愿服务组织;
(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
(三)其他组织:
1.其他法人组织;
2.单位内部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
第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六条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各志愿服务组织或单位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第二章 评定规则
第七条 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示范激励、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八条 星级志愿者认证服务时间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信息管理平台记录为准。
第九条 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由志愿者所在志愿服务组织或单位提供志愿服务记录情况,统一提出申请,由区志愿服务联合会审核,最后由区文明办评定,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登记备案。
一星志愿者也可由各文明实践所审核评定并报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条 星级志愿者申报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维护志愿者形象,树立团队意识,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充分体现志愿服务自愿性、无偿性和公益性三个特征;
(三)正式注册成为志愿者3个月以上,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且志愿服务累计达到要求;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公益 类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的正式成员可以参加评定;
(五)由区文明办,区直有关单位直接推荐的志愿者可以参加评定;
第十一条 星级志愿者评定标准: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必须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方可作为评定数据;
(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或无偿献血达到500毫升者,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或无偿献血达到1000毫升者,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或无偿献血达到2000毫升者,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或无偿献血达到4000毫升者,可以评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或无偿献血达到6000毫升者,可以评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三章 申报评定
第十二条 在多个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服务的志愿者应以最多服务时间的志愿服务组织申报评定,在其他志愿服务组织服务的时间,由该组织出具服务记录证明,其志愿服务时间应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志愿者累计服务时间达到规定的小时数或献血量达到规定的无偿献血数量,可申报相应的星级评定。
第十四条 志愿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星级评定申请,逾期申报者,当次星级评定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星级志愿者评定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星级志愿者评定主要采取审查相关资料、听取服务地主管单位评价、了解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其他规定:
(一)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志愿服务虚假证明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二)对星级志愿者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志愿者,可申请评定机构或部门重新核定,也可向上一级志愿服务主管部门申诉,由上一级志愿服务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复评。
第十八条 如发现个人虚报服务时间、以非法手段(包括捏造、伪造、篡改等)修改服务时间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当事人未来一至三年参与星级认证的资格;如发现有组织或单位参与虚报服务时间、以非法手段(包括捏造、伪造、篡改等)修改服务时间的,对该组织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未来一至三年参与各级志愿服务评选表彰资格。
第十九条 星级志愿者认定后,由相应认证组织统一发放星级牌。各志愿服务组织或单位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星级志愿者进行嘉许。
第二十条 志愿者如有违反《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以及《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行为,由相应认证组织取消其已认定的星级志愿者资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权属于阳泉市郊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由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